非為人身即為人,
須行其人之所行,
須思其人之所思,
須患其人之所患,
非觀人形即為人,
猶暴其獸之所暴,
猶貪其獸之所貪,
猶欲其獸之所欲,
無疑此見非人哉。
卜釋:先凶後吉,吉凶取決於能不能自止。
當欲望、憤怒、利益與他人的痛苦發生衝突時,你究竟由什麼東西作主?
如果由欲望作主:我想要,就去拿。
如果由憤怒作主:我生氣,就去傷害。
如果由貪念作主:我能得到,就不管別人。
如果由恐懼作主:我怕失去,就先搶過來。
這些都是「獸性」的運作,而人的修行,就是在本能與行動之間,重新插入一個東西「覺知」。
我有欲望,但我不必服從欲望。
我有憤怒,但我不必用憤怒傷人。
我可以爭取利益,但不能因此忘記別人的苦。
我可以保護自己,但不能把傷害別人當成理所當然。
這才是「人」。有人的身體,這只是生物上的人。知道什麼事情應該做、什麼事情不應該做,這是倫理上的人。不只知道別人的痛苦,而且自己的行動會因此有所節制,這才真正進入「仁」。
修行的過程不是一直增加,不是「更有能力」、「懂更多」、「得到更多」、「證明自己更厲害」,而是「少一點暴氣」、「少一點貪心」、「少一點非要不可」,有所減的功夫才是真的不容易,減掉一切的「過度」。
但,不是所有做錯事情的人就是壞人。
人做錯一次,仍然可以回頭。
人起一次貪念,仍然可以察覺。
人一時憤怒傷了別人,也仍然可以懺悔、補救。
真正危險的是:失去自我反省的能力。
真正可怕的是:做了惡,卻不覺得是惡;傷了人,卻認為理所當然;貪了很多,還認為自己只是拿自己應得的;慾望越來越大,卻反過來要求世界滿足自己。
真正的修行,不是看自己有沒有犯錯,而是看自己有沒有在「知道」之後,仍然選擇那條路。
文釋:有「人」的身體、外貌,並不代表真正具備「人」的意義。
行為上,要做一個人應該做的事。
思考上,要能站在人所處的位置去思考。
情感上,要能感受別人的苦難。
不只是單純「同情別人」,而是明白:別人的痛苦,不能永遠只是「別人的事」。當一個人看到他人的困苦,仍然完全無動於衷,甚至因為自己沒有受到影響而覺得無所謂,那麼他的「人性」其實正在退化。
為了自己的慾望,可以傷害別人;因為想得到更多,所以不斷掠奪;最後甚至把「我想要」本身當成合理性的來源。如果一個人只剩下獸性,那還能不能稱為人?
這篇開示文不是說動物不好,獸按照本能生存,本來就是自然法則。
重點不在於「像不像動物?」而在於:「明明有能力超越本能,卻選擇只服從本能。」
發表于歲次丙午年農曆八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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